161无形资产,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53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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