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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作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P020220114622034357239.pdf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会〔2021〕37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附 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第四十条 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按照该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 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应当减少股金。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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