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盈余分配,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作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P020220114622034357239.pdf
332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四、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根据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股金”等科目。
七、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八、本科目应按照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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