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专项应付款,负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发生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五、因有结余等情况而退回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六、本科目应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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