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附注及编制说明
(四)附注及编制说明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社应当在附注中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声明。合作社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关信息。
2.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3.成员权益结构,包括: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5.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名称、金额等情况及说明,包括: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3)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4)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
(5)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6)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其他资产。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变更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接受捐赠;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9)未决诉讼、仲裁等。
8.对已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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